在生命走向终点时,面对不可治愈、持续进展且带来无尽痛苦的疾病,个体与社会都面临着严峻的医学、伦理与法律拷问。这其中,医生协助下的自杀(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PAS)更是争议的焦点。它介于主动结束生命的“安乐死”(Euthanasia)与被动放弃治疗的“尊严死”之间,涉及个人自主决定权、生命神圣性保护以及医疗责任等多重价值的激烈碰撞。在欧洲,各国对这一议题的态度与法律规制呈现出巨大的“马赛克”图景:荷兰、比利时等国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了详尽的许可框架;德国、法国等地则处于法院裁决推动的过渡阶段;而更多国家,如意大利,仍将PAS归于刑事禁止之列。
问题的核心在于,当个体在极端痛苦中明确表达结束生命的意愿时,法律应当如何回应?意大利正是这一困境的典型缩影。尽管宪法法院在2019年(第242号判决)和2024年(第135号判决)已明确裁定,在满足严格条件(如患者罹患不可逆疾病、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依赖维生治疗且具备完全决策能力)下,协助自杀不应受《刑法典》第580条惩罚,但国家议会层面却迟迟未能出台相应的执行立法。这种“立法不作为”导致了严重的法律不确定性,让患者、医生和医疗机构都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符合宪法法院条件的PAS在理论上不被惩罚,但具体该如何申请、由谁评估、如何操作,却完全没有法律程序可循。
为了填补这一“真空”,意大利的一些大区开始尝试自行立法。这引发了更深层的宪法问题:关乎生死与基本权利的PAS规制,究竟是中央政府的专属权限(特别是刑事立法权和确定国家基本医疗服务水平LEA),还是地区在组织医疗服务时可以涉足的领域?正是为了深入剖析这一复杂的法律演进与冲突,由Roxenny Massiel Bruno Bonilla, Giacomo Madeo, Aida Montanari, Francesco Baldari, Paola Kildani, Rosario Schepisi, Mario Gabbrielli等作者组成的研究团队,在《Legal Medicine》期刊上发表了这项题为“欧洲医助自杀:比较法视角与意大利地区立法的新兴角色”的研究。
研究人员开展了一项定性的比较法律分析,旨在系统审视欧洲范围内关于生命终结决策,特别是安乐死和医助自杀的现行规制路径。研究覆盖了2000年1月至2026年2月的时间段,以确保涵盖既有的法律框架和近期的立法、司法发展。分析的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及瑞士,依据其在主题上的相关性、官方权威法律来源的可获得性以及其代表的不同规制模式(禁止性、许可性、过渡性)进行筛选。信息主要来源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立法、刑法典、宪法条款及相关司法判决。对于意大利,研究特别关注了国家立法、宪法法院判决(第242/2019号、第135/2024号及第204/2025号)以及地区立法举措(如托斯卡纳大区第16/2025号法律和撒丁大区2025年9月通过的法律)。
研究结果揭示了欧洲规制的显著异质性,并将其归纳为三种主要模型。
3.1. 国际框架
欧洲对PAS的规制缺乏统一性,可大致分为三类:完全合法化框架(7个国家)、过渡或法院驱动模型(5个国家)和禁止性刑事模型(14个国家)。
3.2. 完全合法化框架
包括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和瑞士。这些国家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了详细的资格标准和程序保障。例如,荷兰的《依请求终止生命和协助自杀(审查程序)法》(2002年)在严格条件下许可了这些行为;瑞士则因其《联邦刑法典》第115条仅惩罚出于自私动机的协助自杀而独树一帜。
3.3. 过渡或法院驱动系统
包括德国、法国、爱尔兰、爱沙尼亚和塞浦路斯。这些国家的宪法或司法裁决重塑了法律格局,但全面的实施立法尚待出台或正在辩论中。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宣布对协助自杀服务的全面禁令违宪;法国国民议会于2025年5月通过了一项引入“积极死亡援助”的法律草案,但该提案于2026年1月28日在参议院一读中被否决。
3.4. 禁止性系统
包括意大利、瑞典、立陶宛、罗马尼亚、丹麦、芬兰、捷克、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斯洛伐克、拉脱维亚、保加利亚和波兰。在这些法域,安乐死和PAS仍然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但拒绝治疗、预先指示和姑息镇静通常是被允许的。
4. 意大利框架
在意大利,主动安乐死仍根据《刑法典》第579条(同意杀人罪)和第580条(教唆或协助自杀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动安乐死(拒绝或撤除维生治疗)则通过关于知情同意和预先指示的第219/2017号法律得到隐性承认。
由于国家立法缺失,托斯卡纳和撒丁两个大区采取了行动。托斯卡纳大区于2025年2月通过了一项地区性公民倡议法律,将宪法法院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程序。该法律明确了PAS与主动安乐死的区别,建立了从申请到可能给药的全程可追溯程序,规定了包含伦理委员会强制性参与的多学科评估路径,并规定该服务免费,由大区专项资金支持。撒丁大区也于2025年9月通过了类似的法律,规定了程序时间表、多学科评估和免费获取。然而,这两部法律都受到了中央政府的宪法挑战。
研究结论与讨论部分强调了这一冲突的宪法维度。问题的核心在于根据《意大利宪法》第117条划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权限。支持地区立法的观点认为,地区法律并未修改《刑法典》第580条,而只是将宪法法院已认定的不受惩罚的条件操作化,属于卫生保健组织和程序方面的事务,是宪法判例的“组织性实施”。相反,意大利政府则认为,地区干预通过间接定义协助自杀合法的条件,构成了事实上的刑事规制,并可能影响国家基本医疗服务水平的统一性,侵犯了国家在刑事立法和确定基本医疗服务水平方面的专属权限。
宪法法院在第204/2025号判决中对托斯卡纳法律进行了部分支持,确认了地区干预在仅限于医疗服务提供的组织和程序维度时的合法性,同时宣布那些直接干涉刑事法律实质资格要求的条款违宪。这表明,在议会不作为留下的监管真空中,地区立法可以作为临时的治理工具,但不能取代国家在刑事事务上的权威。
从医事法律角度看,意大利的案例突显了在缺乏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分散化的医疗体系如何回应宪法法院的指令。刑事法律统一性与地区医疗组织责任之间的张力,是多层级法律体系中反复出现的挑战。研究最终指出,意大利需要一部国家层面的综合性法律框架,以确保基本权利保护的统一性、减少法律不确定性、明确专业责任与责任制度,并明确规范良心拒绝。在国家级立法颁布之前,意大利这些经过宪法审查提炼的地区驱动解决方案,代表了在个人自决、生命保护和法律确定性之间取得平衡的临时机制。这项研究不仅为我们理解欧洲生命终结决策的多元法律路径提供了清晰的图谱,也深刻揭示了在法律与伦理的交叉地带,地方实践如何在与中央权力的博弈中,艰难地为个体的终极自主权开辟出一条可能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