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如何管遗传资源?

时间:2010年2月5日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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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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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关于遗传资源来源方面的问题,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是此次专项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增加的一项新制度,请问是不是只要发明创造使用了遗传资源就需要披露来源,如果不披露的话是否会导致专利无效?谢谢!

        尹新天:  你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们正好可以借这个机会澄清在这方面的有关问题和关心。《专利法》有两条规定涉及到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地界定了遗传资源的含义,以及什么叫做依赖于遗传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后者,定义为只有一个发明创造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这样的发明才算是利用了遗传资源。

        举个例子,发明创造里会涉及到生物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的发明创造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比方说,烹调的一种方法,我们会用到蔬菜,这也是生物资源。但做菜的方式,它丝毫没有涉及到蔬菜这种生物资源的遗传功能。因此,像食品烹调方法等类的发明创造就不属于《专利法》所讲的依赖于遗传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样的理解和定义就把我们需要予以审查、予以考虑的范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在现实中是非常重要的。



尹新天介绍说,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增加了有关遗传资源的规定。为了实施该规定,《决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即“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同时,考虑到发明创造虽然利用了生物资源、但并未利用其遗传功能的情形较多,范围较大,为与《生物多样性》保持一致,《决定》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此外,《决定》还规定了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方式,即“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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