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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教授艾勇回应抄袭事件 提出四点异议
武大教授艾勇回应抄袭事件 提出四点异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前发布公告称艾勇抄袭他人论文成果
作者:赵琳琳 姜鹏 来源:广州日报
6 月21日,一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发布的处罚公告登上许多新闻网站头条,两名因抄袭他人论文成果受到通报批评的教授在众人的质疑与责骂声中站在了风口浪尖。22 日,此次被点名通报批评教授之一、正在北京进行项目研究的武汉大学教授艾勇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要求登道歉 杂志社称无必要
“我觉得论文写作方面有些问题,对这点我确实负有把关不严的责任,但论文中所有引用的文献都进行了标注,说有严重抄袭行为我不能同意。在大学里,并不是所有的教授都愿意带本科生的。我是个乐于喜欢帮助本科生的‘傻教授’,却享受了‘非礼’待遇,有些话不吐不快。”一夜未眠,艾勇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首次回应“教授抄袭事件”。
据了解,《处理决定》中提及的抄袭论文《 平流层多波长自由空间光通信系统》发表在2005年《应用激光》25卷第3期上,第一作者是武汉大学一名2001 级本科生,目前正在攻读硕士学位。艾勇当年希望该学生调研一下国内外研究技术的动态情况,但这名学生找到的文献并不多,从而说明该内容具有新意。于是,艾勇建议这名学生根据调研结果整理出一篇介绍性文章并投稿。
在前后经过艾勇的审阅和修改后,艾勇让这名学生投稿到杂志社,文章随后被杂志社以学术论文形式发表。后来,艾勇听说有人举报该论文存在抄袭嫌疑后仔细查看了论文,觉得杂志社将该论文放在学术栏目中,“确实不合适,会使人认为我们做了论文中的研究工作”,随后艾勇与杂志社取得了联系,希望能够刊登一个道歉声明:申明该论文是介绍性文章而不是研究性文章,对由此引起的误解表示道歉,但杂志回信说“没有必要刊登”。
2006年,根据来信举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前往武汉大学调查这一事件,艾勇做了答辩,并表示承担相应责任。2007年3月,武汉大学通知,“基金委决定撤销对艾勇科学基金项目的支持,取消其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格3年”。
然而过去 3个月后,原本心情平静下来的艾勇再次因为新闻报道而陷入困境。
对《处理决定》提出4点异议
首先,艾勇认为《处理决定》中“艾勇要求该大学生按照学术论文格式整理成文”的说法不对。“实际情况是,我建议该学生将调研资料整理一下,按照介绍国外新技术的格式写篇文章,介绍国外平流层激光通信技术,这从论文题目《平流层多波长自由空间光通信系统》也可看出这一点。”
其次,《处理决定》中指出“ 艾勇将本科生阅读文献的读书报告,以学术论文体例发表,其内容主要来自一篇文献,而自己没有做任何研究工作。”艾勇解释说,“这种表述马上让人联想到我在剽窃该学生的东西,实际上该论文全部是该学生所写及投稿,且学生是第一作者,我是署名第二作者,这样的罪名我很难承担。”
再次,针对《处理决定》中的“抄袭他人论文的事实清楚”,艾勇说,“如果没有标出参考文献的话,那确实有成果剽窃之嫌。而该论文的情况是:第一至第三页的内容都是介绍性的东西,且都在有关地方标出了相应的所有引用参考文献。在关键的第四页仿真分析章节当中,文中列出的仿真模拟结果图表均来自国外的同一篇文献,但我们在该章节的标题后专门标注了所引用的参考文献,说明该章节标题下的内容均来自该文献,而不是我们的研究结果。”
最后,针对《处理决定》中认为该论文 “虽然列出了引用文献,但是没有给出页码和正确引用内容”,艾勇认为,“既然论文给出了引用文献,是否还能定义该论文存在抄袭呢?这是我最不理解的地方,虽然文献页码标掉了,论文的其他信息,如作者、论文发表时间、卷、期号都有,这不是在隐瞒论文出处。文献标示不规范和没有标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
学生看到新闻报道哭了
“艾老师培养本科生的成绩众所周知,绝不可能拿一个本科生的读书笔记去发表,这事肯定另有隐情”,武汉大学陈晶博士向记者表示,“学生犯了错,教授来承担责任,这需要很大的勇气而不是更深的伤害。”
“作为涉及抄袭文章的第二作者,艾老师实际上是一个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他没有说过原因,但是我觉得他是为了保护那个学生,因为他不希望这个事情影响这个学生的未来”,在武汉大学电信学院硕士研究生吴炜祺的眼中,艾勇和蔼、睿智,甚至有些腼腆。“几位艾老师的学生见到网上的报道马上就哭了,因为他始终像慈父一样对待我们”,武汉大学博士叶德茂见到报道后非常气愤,“那篇报道断章取义,这对艾老师很不公平。”即将赴美留学的刘同学就出自艾勇的实验室,他向记者回顾了一个细节,“艾老师为人严谨,我曾经请他帮我写推荐信,他改了4遍才给我,他不可能抄袭论文。”
艾勇简介:48岁,博士,教授,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学院激光通信实验室主任,主要从事激光技术及应用和中高层大气物理领域的研究工作,曾公派去日本国立静冈大学工学部光电机械系访问研究,还以中国第十五次南极科学考察队正式队员赴南极中山站进行为期十五个月的越冬科学考察,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拥有多项专利成果。
世界各国如何应对科研“不端”?
来源:新华网
美国
虽是超级科技大国,研究机构实力雄厚,但仍不断发生学术腐败事件。1992年,美国卫生部成立了“研究诚实办公室”,专门接受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方面的举报。“研究诚实办公室”的经验表明,调查、处理学术腐败,不能只靠科学界和科学家本身的自律,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作后盾。
自律和同行间的彼此监督固然重要,但由于学术腐败一旦被揭露,往往就意味着身败名裂,因此,当事人在同行对其研究数据、方法和实验等提出质疑时,一般是听不进去的,而且倾向于采取不友好的“敌对”态度。为此,研究诚实办公室采取的方针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界承担,但对于在调查过程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该办公室则准备了另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
德国
在德国,处理学术腐败主要依靠法治。德国没有统一的中央机构对学位及各种学术头衔进行管理,而是直接由各联邦(州)的法律部门负责。这方面的造假行为不仅会受到各学术部门的纪律处分,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理“科研中的错误行为”,相关的司法条文不仅涉及到民法,情节严重的还要动用刑法。德国法律界及科研界的普遍看法是,学术腐败不仅属于道德范畴,而且由于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可能与许多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因而必须以法律手段严加惩处。即使在许多国家只被认为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一稿多投现象,他们也认为是学术造假。德国人认为,真正尊重科学家的付出,维护科学家的权益,法律是最好的武器。
英国
在英国,学术监督主要依靠学者自律。英国目前并没有像美国“研究诚实办公室”那样专门负责处理不正当学术行为的全国性官方机构。通常是由资助科研的基金会和各研究机构会制定内部准则,自行调查不正当学术行为并作内部处理。此外,学术杂志也会参与对过错方处罚。学术造假者被揭露后,不仅会在同行间声誉大跌,其科研资金来源更会成为严重问题,有可能其学术生涯就此完结。
调研表明:70%部属高校建立学风建设组织机构
来源:教育部网站
去年11月至今年3月,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对直属高校学风建设组织机构设置、基本职能、制度建设、工作设想等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70%左右的高校建立健全了学风建设组织机构,55%左右的高校制定了专门规章制度,高校学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加强学风建设中,各高校主要采取了四项举措。
一是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各高校的学风建设工作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各部门、各院系齐抓共管。53所高校设有学风建设专门机构,其中许多高校新成立专门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一些高校赋 予了学术委员会新的职能;有的将学风建设纳入师德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体系。大连理工大学等一些高校新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华中师范大学将科研诚信管理领导小组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由纪检监察、科研、教务、研究生管理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受理对该校师生员工的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和处理。
二是制度健全,措施有力。许多高校修订完善了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出台了学校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实施细则,制定了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条例。中国海洋大学出台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浙江大学出台了《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以及《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理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等学科门类的研究生学术规范;北京外国语大学出台了《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试行)》、《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等。一些高校出台了加强学风建设硬性指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把学风建设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与有关部门业绩考核;南京农业大学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与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将违规行为记录作为教师科技管理、人事管理、研究生管理中的重要依据,约束师生的学术行为;中国政法大学严肃查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每年都有一些学生因此不能如期毕业。部分高校从规范教师职务职称的评定入手,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同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出台制度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东北大学由校内外各学科专家组成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各级岗位人选进行学术评议,向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提出学术评价意见。
三是依托学术委员会,建立了良好运行机制。许多高校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托学术委员会解决学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1/3以上高校将学术委员会作为负责咨询并指导本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的职能机构。有的高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立专门机构。北京大学专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山东大学在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立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风维护工作。部分高校还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明晰工作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对学术违纪问题的处理流程为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初步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步评议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评议、做出甄别鉴定,并根据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东北师范大学通过“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党委和纪委” 三级组织处理学风问题。南京大学的工作机制为:由学术委员会委托办事机构受理举报、调查取证、组织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办事机构向学术委员会汇报调查和鉴定结果,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结论性意见后向全校公布。
四是创新评价制度,形成良好学术环境。改革科研评价方法、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扭转当前学术界的一些不良倾向。有1/3的高校正在制定与完善各项考评和评价体系,努力将学风建设的要求变成“实招”、“硬招”。武汉大学改革职称评审办法,推行代表作制度,杜绝以科研成果“量”的要求作为职称评审唯一依据,同时改革成果评价办法,杜绝急功近利的学术取向;华中科技大学改革教学和科研绩效评价体系,改变传统以论文为主的指标体系,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教学、科研经费划拨体系,以此引导教学科研人员的职业行为;东北师范大学提出要将学风建设和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评价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在学风建设中实施奖励制度,对学术风气良好的教师进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且建立规范的群众监督机制,鼓励教师对人才选拔、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等过程进行监督。许多高校还提出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吉林大学等高校通过开展学术规范与论文写作等知识讲座,积极开展学术规范的宣传与教育。许多高校还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学术团体的作用,提倡学术自律,倡导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学风,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学术环境。
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在京成立
来源:科技部网站
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于29日在京成立。科技部万钢部长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颁发了聘书。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包括周光召院士等15位海内外恪守科研诚信、在相关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专家、科技哲学家、科技法律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科技部原部长、中国科学院院士徐冠华担任。
据了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包括:(一)分析、把握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科学文化、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基本形势;(二)分析、研究有关国家和地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情况;(三)在研究我国科技界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等建议;(四)对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件的查处提出咨询意见。
万钢部长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发表了讲话。他表示,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适应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科技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而成立的。
万部长在讲话中从推进科研诚信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工作等方面着重介绍了科技部以及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诚信建设的有关情况。
在谈到下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初步考虑时,万部长认为,要从健全法制、加强管理、促进科学共同体内部的规范约束以及科技人员自身的道德自律等四个层面系统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考虑中的近期工作包括:
(一)从国家层面尽快发布一个指导性文件,形成我国科研诚信的统一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相关的政策,形成维护科研诚信、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
(三)进一步规范科技管理中的利益冲突。解决随着企业承担或参与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计划项目,以及产学研结合的深化,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所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建立和完善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约束力的利益冲突公示监督制度。
(四)加强对学术规范建设的宏观引导。加快编制国家层面的、可操作和可核查的科研诚信规范指南,明确科研诚信规范的基本内涵,以及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程序中的规范责任等,实现对我国学术规范建设的引导作用。
(五)进一步发挥学术团体和科研机构的作用,推动其建立适合不同科研活动特点的科研诚信行为规范。学术团体要建立适合本专业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加强科技期刊、出版等单位的科研诚信规范建设。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本机构特点的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引导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严格自律。
(六)适时推动科研诚信立法,提高科研诚信规范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和约束力。
(七)全面建立科研活动承诺制度,完善科研诚信保证体系。在申请和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发表科研论文或成果、申报国家奖励、参与学术管理与评价等科研活动中,应当签署遵守有关科研诚信规范的承诺。加强对履行承诺的监督,将科学技术人员履行承诺的情况,记入科研诚信档案,作为基础信息纳入科技信用管理体系。
(八)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科技人员的职业教育体系。
(九)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科技管理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学术团体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和制度,依职权和程序受理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十)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十一)加强科研诚信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相关规则制定,为中国科学家参与国际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十二)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科研信用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逐步扩大公众对科技信用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科研诚信建设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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